庭审,并不好打。
对方代理律师一上来就摆出梁景良婚内出轨的证据,认为他婚后房产、岗位、资源均来自顾家,而他存在过错事实,试图转移婚后共同财产,因此对方质疑他是蓄意在顾慧心得到遗产后才提出离婚。因此,对方主张,梁景良只能分割房产的后续增值部分,及仅在他名下的股权。
严岸阔则坚持对方的质疑无证据支撑,蓄意的指控无法成立,且遗产是顾慧心在婚后获得,属于共同财产,依照民法应当分割。
庭审的后半段,审判员认定梁景良的离婚蓄谋为案子焦点,其中最关键的因素,就是梁景良出轨的事实和时间。
严岸阔调出前段上诉人给出的证据,指着问:“上诉人使用这段2023年3月的录音、录像文件证明,梁景良先生早在去年就已经出轨案外人王喜,所以他选择12月提出离婚,属于蓄意分割遗产。那么,请问,这些证据是从哪里获取的?”
对方律师沉稳地回答:“是酒店的监控。”
严岸阔便拿出自己这边的材料,道:“这是我去W酒店同一个房间取证的监控。可以看到,摄像头在走廊,斜对房门,只能拍到门口。”
说着,他又将对方的证据拿出来做对比,“这是上诉人提供的监控视角,摄像头几乎正对房门和大床,完全能够拍到房内事物。”
严岸阔收起证据,面若冰霜,“请问,为何会有这么大的视角偏差?”
上诉人的律师偏头跟顾慧心轻声说了几句话,随后点点头说:“这段监控是去年3月拍到的,跟被诉人调取时间已经有大半年间隔。期间酒店接过一次投诉,说是摄像头角度侵犯住客隐私,从那以后,就更换了监控位置。”
严岸阔追问:“这款摄像头的型号是X-012,经查品牌信息,可知它只能保存三个月的数据。请问上诉人是如何保存到半年前的文件,并作为证据提交的?”
上诉人律师似乎早有准备,胸有成竹地说:“上诉人去年3月联系过酒店,那时候就导出并复制了一份。”
严岸阔微微吸气,自知对方已经掉入陷阱:“保存监控需要法院调查令及相关部门的授权文件,3月梁先生还没有提出离婚,本案尚未成立,顾女士是如何未卜先知地提早联系,又是如何从酒店拿到监控的?”
对方律师有一瞬的慌乱,回头跟顾慧心商量了几秒钟,随后对着鹅颈麦强作镇定地说:“上诉人早期察觉不对,知道梁先生常住W酒店,所以提前联系了酒店安保。3月,梁先生频繁入住该酒店,于是上诉人就向酒店申请查看记录。因为双方当时还是夫妻关系,所以顾女士只提供了个人证件,便被允许查看监控。”
严岸阔指着新调出的画面说:“但是,我们去酒店调研时发现,监控室贴有明显标识:未经公检法机关授权,禁止调用、复制监控记录。”
顾慧心的脸色阵阵发白,双手绞在一起,冷汗直下。
严岸阔继续说:“3月份顾女士与梁先生还绑定着亲属卡,因此我们能够看到那时的消费记录。3月中旬,她多次向尾号为4XX9的账户汇款,总计汇过10万元人民币。而这个账号,在酒店安保经理的名下。”
严岸阔清了清嗓子:“也就是说,我们有理由质疑,该段监控记录属于未经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授权,以贿赂的方式非法获取的。”
对方立刻反驳:“不!顾女士与酒店安保人员的资金往来,与本案无关!且她详细提供了个人身份证明和调取原因,未对其他客人隐私造成侵犯!”
严岸阔针锋相对,语速越来越快,说得梁景良在一旁忍不住叫好:“那么梁景良先生是否属于酒店的客人?他的视频和录音是否被酒店未经核查手续递交他人?这是否属于隐私被侵犯?”
上代激动地站起来:“我认为不属于!”
严岸阔抬头看了审判员一眼,发现台上人眉头紧皱,心里已经有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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