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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因为立法者都有一个共识,就是不懂事的女孩子的同意不算同意,她们很容易被哄骗,所以将这种也认定为□□。”

【大明律也规定了:□□女十二岁以下者,同强论,绞。】

【别说了,大明律把年纪提升上去了,大清律例又把搞下来了,换成了十岁,斩。】

【十一二的女孩子懂什么?她们难道就不配被保护吗?】

【说起来,也不知道古代有没有罗密欧朱丽叶条款】

【罗密欧朱丽叶条款是什么?】有古人问了。

看到弹幕中提及,伍爱华说明了一下:“罗密欧朱丽叶条款主要是西方的说法,就是两小无猜条款,对于我们国家来说,虽然没有法律的规定,但是在司法解释中对于这一类的情况有一个特殊宽大处理的规定。”

“之前说过,和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,不管对方是否同意,都视为□□罪,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,犯□□罪也需要负担刑事责任。”

“但是在06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中,有专门提及,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,未出现强迫、胁迫等情形,幼女也是同意的情况下,情节轻微未造成伤害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当然,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担刑事责任,自然就更不存在□□罪的情况。”

“在20年我们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调整,修改为12-14周岁也可能存在刑事责任,并且对□□不满十周岁幼女使用更重的刑罚,但是两小无猜的审判原则还是留了下来。”

“这么说吧,十五岁的男孩子和七八岁的女孩子发生关系,当然算犯罪,但是十五岁的男孩子和十四岁的女孩子两人是中学同学偷尝禁果,这种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。”

伍爱华这么一解释,古人都明白了过来:原来这就是两小无猜条款啊!

听着伍爱华的解释,古人也觉得挺合理,毕竟他们那里十四五岁都是成婚的年纪了,少年人好奇发生关系,双方自愿的情况下,确实不应该被认定为□□。

但是虽然不会被认为□□,古代也有通奸罪。

【虽然不是□□,但也伤风败俗,应该处罚才是】

【男子当以通奸罪论,女子也应连坐!】

看到这条,伍爱华不得不专门提及:“我们现代已经没有通奸罪,我国境内应该只有台湾才有通奸这一罪名依然存在。”

“不过元朝的时候是有通奸这一罪名的,之前所说的‘虽和同强,女不坐’,就是立法者认为十岁以下的幼女不应被连坐。”

“其实我们国家古代一直以来有关于通奸的规定,就是因为要维护家庭关系,春秋之前就有关于通奸的记载,之前也提及了秦朝对于通奸罪的规定。”

“在汉朝,通奸也要被罚为城旦,并且西汉法律规定,官吏和人通奸的,按照□□定罪,主要是考虑到因为官吏的权柄导致人不得不同意发生性关系。”

【咱就是说,这条法律建议全国推广】

【感觉是一条有利于结婚率的法律呢】

“但是遭逢乱世时,通奸也不会被时人认为是大错,毕竟女子很多时候都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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