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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院通过“听证”,以“程序”的形式将“不起诉”合理化确定下来。

不过说归说,忽必烈心里也清楚,这个“听证”制度存在必然有其道理。

甚至放在他们这个时候,亦有可取之处。

几个文官凑在一起讨论姜海蓝他们四位律师发表的意见,聊着聊着甚至吵了起来,声音越来越大。

“‘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’,这句话,说得挺有意思的。”

“老夫不觉得,什么叫惩罚为辅?违反律法就应当重惩!”

“他们认为,犯人如果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也是可以从宽处罚的。”

“可是,你怎么知道犯人是不是真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?嘴上说说谁不会说?”

“你要这么说的话,世人就不该生这一张嘴。”

“我也觉得要看做了什么,而不能光看说了什么。”

“你们谈的岂不是……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恶?”

“……若是要谈这个性本善和性本恶,这可不是一两天能够谈完的。”

“就是就是,我们还是继续谈天幕上所谓的‘从轻从宽处罚’吧?”

“你们要谈性本善和性本恶,自己另外约个时间吧。”

“他们说的也就四点,未成年、没有前科、自首、认罪认罚。”

“要说从轻从宽处罚,应当也不只是这点原因吧?”

他们相互看了看,有人笑了起来,“不错,我就能想出好几点理由来。”

“若是不合律法,你想出来的理由,能被采纳吗?”

“这……”

另几个大臣也在交谈。

“审案确实是一件枯燥无趣的事情,”有过审案经历的大臣叹了口气,“不管有没有查出案件的真相,都会觉得没劲。”

“这个嘛……我们平时所做的事……”这就是点到为止了。

大家心领神会。

“但都有可取之处,那毕竟是我们将来的……”

“话说回来,我一直觉得,这个姜海蓝,是不是有点……好为人师?”

“你这么说……”

“没干过县令的人是这样的。”

“你这是什么意思?”

“你们这些从来位居高位的人怎么会懂,在县里会面对一些什么人。”

好为人师算什么?

多啰嗦几句算什么?

他当年当县令的时候,可是恨不能手把手教某些人做事!

作者有话要说:

[1]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7条:

【一般自首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
【特别自首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
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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