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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凌薇又问,“你对这组证据有什么意见?”

廖宗虹回答,“没有意见。”

姜海蓝拿起第二组证据,“我们的第二组证据是一份《房屋中介合同》,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19日就林城市A区梅清花园7栋905号房、B区竹香苑11栋15-01号房、B区菊华公馆15栋24-08号房、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签订了合同。”

她视线下移,“以及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的中介费是房屋成交价的2%,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,或私下与该房屋业主进行买卖交易,则应按该房屋成交价的3%向原告支付违约金。”

念完之后,姜海蓝抬头看向朱凌薇。

朱凌薇点了点头。

姜海蓝起身,将手中的《房屋中介合同》的原件拿给了朱凌薇。

她先前立案的时候,向法庭提交的是复印件。

有原告盖公章、被告签字按手印的原件,开庭时带过来当庭出示。

——交到法院立案庭的材料也不是没有掉过,原件掉了可就麻烦了。

朱凌薇接过《房屋中介合同》,大致翻看了一下双方签订的条款,又看了看最后双方的落款和时间。

她问廖宗虹,“你要看看吗?”

廖宗虹说:“我看看。”

朱凌薇将纸张往他那边一递,廖宗虹起身,往前走了几步,接过合同。

廖宗虹看了一会儿。

朱凌薇问,“被告对合同有什么意见?”

廖宗虹看着最后的签字,“这个是我签的,但是我买房子并不是因为他们公司的介绍。”

——

曹丕双手抱臂望着天幕,脸上挂着奇怪的笑容。

“哦,原来这就是举证质证!”

原告方起诉被告方,要求被告方支付中介费,那么就要由原告方来“举证”证明“为什么”。

你和被告之间有什么关系,你为什么要求被告付你这笔钱。

这倒和曹丕原本的想象和认知不同。

法庭和法官,居中做裁判,还真的只是“居中”吗?

他们不负责查案?

或者说,他们是根据原告方自己的举证来查案?

他若有所思,莫非,这就是民事和刑事的区别?

刑事案件里有警方调查案件,然后将查好的证据材料移送给检察院,检察院在开庭时出具。但民事案件里举证就得由原告方自己来。

那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够“证明”原告主张的事实,法官会判原告方输吗?

蒋琬则在思考“公司”。

“看起来,公司就是店铺,不过是专门从事买主和卖主的房屋中间介绍的店铺。法定代表人……是老板的意思吧?”他捏着下巴,不大能理解,“为什么要把店铺的老板叫作法定代表人呢?”

还有姜海蓝出示的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”,蒋琬跳过自己不理解的“复印件”,琢磨这个营业执照。

……他琢磨不能。

至于法定代表人的“身份证明”和“身份证复印件”,蒋琬眸色渐深,“姜海蓝说证明原告是适格当事人,那么……”

莫非这一套证据就是原告这家公司的“户籍证明”?

——

姜海蓝继续念第三组证据,“我们的第三组证据是两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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