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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检察官和法官如何考虑,她只能尽量去争取。

这是自然,律师又不是政府的人。

“被告人自己和他们的辩护律师,可以当庭出示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。”狄仁杰若有所思,“没错,他们的法律规定中,有一些从轻减轻情节。”

这一部分从宽情节的证明材料,公诉人可以出示,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出示,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。

嗯……

从一定层面上来说,他们这样规定必有其合理性。

避免判决判得不够精准。

姜海蓝是怎么说的来着?

狄仁杰思考了一会儿,恍然大悟,“罪责刑相适应。”

姚崇认真地听着辩护律师们举证,检察官针对该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。

也让他了解到哪些可以作为减刑的依据,哪些不行。

比如提前退缴“违法所得”,提前缴纳罚金,可以证明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?

羁押期间表现良好,证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具有悔过的决心?

至于残疾?姚崇皱了皱眉,二级残疾人是什么意思?就像之前提到过的伤情鉴定、伤残鉴定一样,残疾到何种程度也是可以做鉴定的吗?那二级是轻还是重?

宋璟不大能理解,那犯人上有八十岁的老母亲要赡养,下有两个未满十岁的幼子要抚养,为何公诉人会说这份证明材料不能作为给被告人从宽处理的证据?

尊老爱幼……

他想着各家思想,想着法律。

微微一怔。

啊,是了,后世的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,并不包括被告人的家庭情况。但在“司法实践”中,未必就不会考虑,因为公诉人和法官都是人。

可法律没规定,律师当庭提出来,公诉人自然是要反驳的。

第111章 刑庭六

肖寻芳拿着资料,看着坐在被告席的被告人们,语气平和地说道,“现在法庭有几个问题要向被告人核实。”[1]

“被告人XXX,你在本案中获得了多少违法所得?”肖寻芳问。

被告人1:“23万多,具体多少我不记得了。”

肖寻芳:“你是否已退缴违法所得?”

被告人1:“是的,我被抓了以后,我父母帮我向公安机关退了钱。”

肖寻芳:“退了多少?”

被告人1:“13万。”

肖寻芳:“被告人XX,你庭前是否和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?”

被告人2:“是的。”

肖寻芳:你是否是自愿签署的?

被告人2:“我是自愿的。”

肖寻芳:“你是否清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?”

被告人2:“我清楚。”

肖寻芳:“被告人XXX,你是什么时候到XXX洗浴中心工作的?”

被告人3:“20XX年X月。”

肖寻芳:“你在洗浴中心做什么?”

被告人3:“陈X让我负责收款和签价格单。”

肖寻芳:“你是否知道洗浴中心组织妇女从事卖yin活动?”

被告人3:“我知道。”

肖寻芳:“你知道为什么还要继续在里面做?”

被告人3:“我觉得我就是个收钱的,和我没有关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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